我之前本來再8月份時要執行毒品觀察勒戒 於7月底時再雲林被帶至分局採集尿液 我於10初時執行觀察勒戒 再11月11日執行完畢
一直到11月21日才收到雲林地檢署的開庭通知 再期間我問過很多人都跟我說在還沒執行觀察勒戒之前 另案都可能會被勒戒吸收 哪現在我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了卻收到我當時7月底在雲林驗尿的偵查開庭通知書
能請問一下是不是因為地院不同所以就沒有吸收了
勞煩請解答一下~~~感恩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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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你跟幹檢察官說同屬一犯流程,請檢察官簽結。 檢察官他知道意思。法務部檢察官書類 ... (恕刪)
你跟幹檢察官說同屬一犯流程,請檢察官簽結。
檢察官他知道意思。法務部檢察官書類 ... (恕刪)
請問一下…你所說的幹檢查官是辦我觀查勒戒的還是即將要開庭的呢?
那照你這麼說的話我後面驗尿這條的確可以吸收囉?
在觀察勒戒執行前所涉犯之施用毒品案件(不論一件或數件),在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均應依法為不起訴處分,從而針對後案尚未開庭之施用毒品偵查案件,您可向檢察官說明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情形,請檢察官依法就該案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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