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證實的事就宣布是否涉及毀謗與妨礙名譽
- Shu-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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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4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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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朋友的公司有代訂電影票優惠,幫親朋好友代購電影票,總共有216張。
星期三(11/19)拿到,沒時間去發給朋友,只有我的兩位同事先各拿5張,總共10張,
還有男朋友的表姊拿了24張,剩下182張都還在我們身上。
星期四(11/20)早上才拿給她們
星期五(11/21)我男朋友就被他們主任叫去,說他拿到的電影票的序號被賣到書局
我男朋友馬上打電話問我,還好因為是平日拿到,都還沒給大家,所以很快就全數收回。
但是他們主任故意說,他們公司(x能)跟電影院(x新)有簽約,
他的朋友這樣拿去賣,我男朋友會被告,有民事責任,而且還損害公司的商譽...
重點當時在公司時,事情都還沒清楚,該主任就召開主管會議,直接指名道姓說我男朋友賣電影票,各個主管回去又跟自己那組的組員說,幾乎該公司工作那層樓的只他員工都知道他賣電影票。
今天(11/24)已把全數電影票拿到公司,確定沒有販賣!
麻煩解答,謝謝。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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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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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若您男友公司未經證實,就將您男友私下販售一事散布於眾,損害您男友名譽係構成刑法第310條毀謗罪「意圖散布於嘔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 毀謗罪係告訴乃論,您可向警察提告或準備書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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