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個有關個資法的法律問題
近來我有一場車禍
對方向市公所申請調解委員會
但調解委員會寄來的公文上面盡然記載了我與對方的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家地址、電話號碼
我與對方是有車禍糾紛的
這樣之後有任何問題對方要找到我家來不是輕而一舉的?
或用我的身分證字號跟出生年月日在網路上查一些我的相關資料都行
這份洩漏我個人資料的公文上既然還有對方的簽名
我想請問市公所這樣告知對方我的資料是合法的嗎?
個資法不是保障我人身資料的安全嗎?
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是否有觸犯個資法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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