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同意區分所有人會議所決議內容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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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30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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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人會議之決議,依民法第56條,有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應當場表示異議,並在決議後三個月內,提起撤銷決議之訴;或有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可提起無效之訴。
建議無法調解,需要興訟,宜攜帶相關資料正式諮詢律師,以維權益。
民法第56條: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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