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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序號被告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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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30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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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想詢問網路買賣糾紛事宜, 我在網路上跟網友買了廉價航空的代金券(可以購買機票等同現金的券),我買來沒有使用因而再轉手他人,賣給我的人在買賣文上寫使用期限是11月底。 我在轉手他人時自作聰明在買賣文上的期限標誌成11/30,在11/11賣給了c方,然後c方到了11/29跟我反應票券不能使用於11/30的航班,要我退他錢,不然他要告我詐欺。 我告知c方:「早已將票券賣給您,您不及時使用並試用驗票,也過了所謂的鑑賞期,您現在向我追討不合理。」 請問我這樣的說法成立嗎? 還是我這種情況還是有構成詐欺? 謝謝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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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30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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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內容所述,您未必具備詐欺主觀故意,故刑事詐欺罪不一定會成立,但涉及是否「成立民事債務不履行」?建議再與對方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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