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 有關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配偶宥恕者,不得告訴)乙事。如果本人妻子與男人發生婚外情(並無通姦證據),妻子向本人表示與婚外情男子只是好朋友,並無通姦行為,以後也不再來往,因此,本人就明白表示原諒二人( 婚外情 ),不料,等我原諒其婚外情後,妻子確在line上對我說 :他和婚外情男子確實有通姦行為,如此,本人還能告該男子通姦罪嗎 ?本人原諒的是婚外情,並無原諒其通姦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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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會有爭議,依社會觀念,婚外情大致上是指通姦,當然還是可以在訴訟中述明原諒部分不包含性行為,但這些都要看證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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