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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限定繼承

  • 楊米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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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12 22:40 
  • 文章人氣:680
  • 個人積分:2
  • 律師您好:

          家父在民國95年去世,當時我剛成年,舍妹仍未成年,家母已在家父生前離婚。主要是因為家人當中皆不知道家父生前有負債,也不知道繼承的相關法律責任,由於98年對於限定繼承有修法,但是家父是在95年去世,一直到近日才知道生前有債務,想請問這樣的情形是否可以舍妹的名義申請限定繼承?或是只能概括繼承?最近收到財務公司所寄來的信件,內容表示將會去法院申請查封事宜,請問我又該如何處理?若無法聲請限定繼承又該如何處理?再麻煩您回覆我,謝謝您。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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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13 02:02 
  • 文章人氣:215
  • 個人積分:921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您好:有關【繼承】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 魏克仁律師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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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13 15:50 
  • 文章人氣:235
  • 個人積分:566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因令尊在95年間過世,除非您妹妹或其法定代理人(如令慈)在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二個月內,有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否則她已為概括繼承,依法應當償還令尊之債務

    又若她有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之情形,或可透過訴訟,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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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27 22:48 
  • 文章人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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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95年時尚未改為全面限定繼承,繼承人須對繼承債務負完全清償責任。但妹妹繼承時尚未成年,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繼承債務責任。其他繼承人,若有未同居共財等不可歸責事由,也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繼承債務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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