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限定繼承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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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13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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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令尊在95年間過世,除非您妹妹或其法定代理人(如令慈)在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二個月內,有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否則她已為概括繼承,依法應當償還令尊之債務。
又若她有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之情形,或可透過訴訟,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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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1-27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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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95年時尚未改為全面限定繼承,繼承人須對繼承債務負完全清償責任。但妹妹繼承時尚未成年,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繼承債務責任。其他繼承人,若有未同居共財等不可歸責事由,也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繼承債務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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