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
- 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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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14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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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管委會委員, 主委, 副主委, 財委皆請辭.
本來依照規約規定為現留職者互推, 其他缺額再由後高票者遞補.
然現留職委員皆無意願替補出缺, 故以法定公告放棄替補改由召開區權大會全面改選, 命名為”第五屆管理委員”全面遴選.
當天區權大會依法規規定已經召開進行後, 現留職者不知何因?
突然又後悔反對召開區權會, 想要再回到起初原點互推方式.
待當天區權已經開會完成, 事後現留職委員在反對下, 即刻幾位委員馬上私下跑去開會, 互推委員.
此時上一刻鐘, 區權會已經開完了. 但因人數不夠宣告流會, 準備要進行第二次召集開會,
住戶也已經簽到開會完成了, 現留職委員事後後悔想推翻以區權會方式選舉而私下開會互推, 此改變是否合法呢 ?
期待您的答覆.安康
李R'上
- 李振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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