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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法問題

  • wond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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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2-15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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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上次已請教您管委會不肯提供會議紀錄與光碟怎麼辦,已發文使管科糾正,但使管科說公寓大廈管理法第35條不包括光碟,光碟可以不給。 但是光碟裡有住戶毀謗本人名譽,請問該怎麼做才能討回公道?謝謝律師指教。

  • wondar
  • Hen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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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2-17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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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5 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而你所提到光碟,其內容如果是會議中的錄影,應也可稱為是會議記錄的另一種形式,可以以此主張向管委會申請調閱

    以上給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