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律師:上次已請教您管委會不肯提供會議紀錄與光碟怎麼辦,已發文使管科糾正,但使管科說公寓大廈管理法第35條不包括光碟,光碟可以不給。 但是光碟裡有住戶毀謗本人名譽,請問該怎麼做才能討回公道?謝謝律師指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5 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而你所提到光碟,其內容如果是會議中的錄影,應也可稱為是會議記錄的另一種形式,可以以此主張向管委會申請調閱。
以上給你參考!
謝謝律師指教,他日若需提告將聘請律師幫忙,許多社區都有類似問題只是不知如何處理,祝律師生意興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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