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監護權官司
- 孫瀅晴律師 (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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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16 18:01 最後編輯日期:103-12-16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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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從您描述之案件事實來看,目前您的妻子恐尚與訴請離婚之事由有間,且亦難有以概括條款認兩造婚姻顯然破裂無回復之望之情形。
建議您以存證信函方式請妻子歸家同居,並詳載離家時間、事由,保存證據。
又如兩造判決離婚,因小孩年幼,幼子從母,及從您描述娘家經濟優越,妻子取得監護可能較高。然亦可從其不適任監護之點探討爭取監護。
如尚有進一步法律問題或需求,亦可來所諮詢或洽談,竭誠希望能幫助您,感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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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16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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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配偶限期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惡意遺棄法定裁判離婚事由,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賠償,關於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可請求法院酌定,若您無爭取到監護權,亦可主張共同監護或探視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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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16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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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待勝訴確定後如對方仍不履行同居之義務,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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