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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約意思表達的問題

  • pc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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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18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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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大人,您好:

    有一事請教。是關於土地租約意思表達的問題。

    今甲乙雙方簽定一合同,由乙方向甲方地主承租,雙方於合同上之租約期限寫下以下描述:

     

    合約自甲、乙雙方簽署日起3年至6年內有效。

    請問,這樣的表達方法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亦或可解釋成租約有效期最少3年,最多6年?

    另外,若合約期滿3年之後,其中一方是否可以要求依合約解約

    律師大人撥冗解答小弟內心的年疑惑,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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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18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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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解除或終止契約,應發存證信函向對方表達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意思,該契約似僅於三至六年內有效,若您三年後欲終止租約,應發存證信函向對方表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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