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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walker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5-11 | 最近登入:103-18-12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律師大人,您好: 有一事請教。是關於土地租約意思表達的問題。 今甲乙雙方簽定一合同,由乙方向甲方地主承租,雙方於合同上之租約期限寫下以下描述:   本合約自甲、乙雙方簽署日起3年至6年內有效。 請問,這樣的表達方法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亦或可解釋成租約有效期最少3年,最多6年? 另外,若合約期滿3年之後,其中一方是否可以要求依合約解約? 請律師大人撥冗解答小弟內心的年疑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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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18
律師大人,您好: 有一事請教。便是我司委託李先生一項工程。按雙方已簽訂合約,於工程完工並且經由我司人員驗收合格後,始給付工程款總額。但李先生因個人經濟因素困難,無法先行施工,向我司請求先支付部份款項(假設為總工程款30%)。我司向李先生提出要求,請他提供保證人,用以擔保我司若支付李先生30%工程預付款後,萬一李先生無法完成工程,需擔付賠償我司之責。今李先生也如我司要求,提出保證人蔡先生。我司擬要求,剩餘70%工程款,需照合約所示,於驗收合格後,才能給付。也就是預付款只付一次。這其中是否有法律層面應注意事項,需於擔保合約書中註明,以維護我方權利。懇請律師大人撥冗提供建議。 另外,這一方面,是否有類似的合約書格式,可提供參考,供我司草擬之用,謝謝。
瀏覽:718
日期:10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