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託給我正確答案
- 隱居 (邵勇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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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28 10:39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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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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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28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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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前就不會被沒收保證金。以下實務見解供你參考。以該案為例,103年8月27日判決確定,103年9月間傳喚未到,10月拘提未獲。103年11月1日緝獲入監,103年11月28日法院裁定不用沒收保證金。這只是一個例子,法院裁定的時間不是律師可以控制的。以上,希望有幫到你。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具保人繳納 保證金,目的在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 故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 為要件,故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 ,顯已喪失人身自由,而非在外逃匿之狀態,即不得謂其逃 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基此,如被告業經判 決確定,雖經通緝,然已於法院裁定前緝獲到案執行,則訴 訟程序即已終結,具保人之具保責任即已消滅,法院即不得 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0 6 號、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第268 號、100 年度台非字第 100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 lawyer660129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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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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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越早報到越好,法院之裁定時間不一定,但裁定一下來,就沒收保釋金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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