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追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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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29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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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供得起擔保,先做假扣押;需依自身能力設計假扣押裁定聲請之金額。取得假扣押裁定時需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之證據,若提不出來假扣押裁定會被駁回。取得假扣押裁定後,持裁定向國稅局查對方資產及所得,如有財產,再據假扣押裁定提存,之後再聲請假扣押執行。[希望你了解我在說什麼]。
三、即使經假扣押裁定後查對方財產無著仍宜聲請執行名義,因為取得執行名義可中斷並重行起算時效,且,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定期至國稅局查債務人財產。律師曾看過數十年後債務人名下多出幾百萬元的案子。
四、取得執行名義可能處理方式:
[一]和解或調解,宜拿實質利益。和解或調解雙方要讓步,如果沒有拿到一部分錢的話划不來。
[二]支付命令[書面,不用開庭,法院收500元程序費用,如果對方異議會轉入訴訟;轉屬債務人住所地管轄,弄著管轄法院的話會被直接駁回;如果是台北要特別注意管轄,台北市有三個管轄法院;不能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三個月未合法送達失其效力]
[三]民事起訴[要開庭,舉證,寫狀紙,費用依訴訟標的金額而定;管轄弄錯法院會幫你轉;可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 。
[四]以上述方式取得執行名義後[確定判決,或確定支付命令] ,再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五、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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