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毀謗違反選罷法

- 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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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02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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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期間,把選候人流傳的緋聞PO網
警局筆錄的時候有說是聽來的內容,但因為很緊張
認了毀謗跟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名,警方當下問我時
我誤解為是否承認文為我所PO
因對方是民意代表,我一個女生沒有人脈管道
又很怕家人擔心,一個人不知道如何處理
筆錄時,有請警察轉達想當面道歉,後來決定親自上服務處
但沒有遇到本人或比較高層的助理之類,只有留下道歉信
我知道對方是政治人物,需要有人脈牽線
但我家真的沒有,po文也是我自己不經思考所為
很擔心、害怕,開庭我要如何表明我有誠意但沒有管道
還有筆錄誤認的罪,還有可以再解釋的機會嗎?
求大家指點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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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02 19:43 最後編輯日期:104-01-02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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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提【毀謗罪】刑法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若能和告訴人達成和解,則較能獲得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或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就算起訴亦較能獲得法院之從輕量刑,而有緩刑的機會(刑法第七十四條)。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我們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 魏克仁律師

- 隱居 (邵勇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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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02 22:26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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