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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毀謗違反選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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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02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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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選舉期間,把選候人流傳的緋聞PO網

    被告毀謗及意圖使人不當選(後來有選上)

    警局筆錄的時候有說是聽來的內容,但因為很緊張

    認了毀謗跟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名,警方當下問我時

    我誤解為是否承認文為我所PO

    收到地檢署傳票了,備註欄註明儘與告訴人和解

    因對方是民意代表,我一個女生沒有人脈管道

    又很怕家人擔心,一個人不知道如何處理

    筆錄時,有請警察轉達想當面道歉,後來決定親自上服務處

    但沒有遇到本人或比較高層的助理之類,只有留下道歉信

    我知道對方是政治人物,需要有人脈牽線

    但我家真的沒有,po文也是我自己不經思考所為

    很擔心、害怕,開庭我要如何表明我有誠意但沒有管道

    還有筆錄誤認的罪,還有可以再解釋的機會嗎?

    求大家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