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已經在雙方家庭訪視過
後來到法院閱卷
看過對方的訪視報告內容
發現有很多地方跟對方的財務情況根本是虛造的
且社工僅有1小時多的訪視
加上對方的刻意掩飾
根本發現不出對方家庭的缺點
這樣的情況下
可以請求法院不要以訪視報告作為判決基礎嗎?
或是重新做更深入的訪視嗎??
謝謝
您好!
您可提出財務狀況虛假的證據,若證據充分,法官自然就不會僅以訪視報告作為基礎。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家訪報告內容若有誤,可請律師函請法院調查證據如所得稅資料及個人財產總歸戶資料等對方刻意隱瞞事實,只是對他自己不利。
歡迎來所詳談或電詢本所律師所址:臺北市信義路4段391號12樓電話:(02)2758-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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