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我朋友喝醉酒在路上看到一位穿短裙的女生
當時他酒醉還沒醒的情況下 沒有想很多就跑過去 掀女生的裙子
有觸碰到被害人的屁股 請問這樣算強制猥褻罪嗎 還是性騷擾罪呢
那請問律師這樣算公訴罪嗎 如果不是公訴罪 是否只要跟對方 和解
就不必跑法院了呢 可以對方已經有報警了 會送法院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已經涉犯趁機猥褻罪及性騷擾,屬於公訴罪,倘若報警處理就會先由檢察官偵辦,再進法院,不論是否和解(趁機猥褻罪部分),且會通知就學之學校或是任職之公司開性平會討論懲處(性騷擾的部份)。
猥褻罪比較重,
性騷擾罪比較輕,且是告訴乃論之罪,
要用哪一條罪名要看檢察官,
如果是猥褻罪,那和解也只能緩起訴或減輕刑度,
如果是性騷擾,和解後對方撤告的話,檢察官會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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