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你好:
我想詢問一下監護人的問題,子女改為父母親的監護人<父母稍微特殊精神狀況>。
問題一:是否要負擔所有責任<包含負債等等,請詳述??>
問題二:如果我將監護人權讓給我姊,是否他可控制父母親金流<存簿+不動產>??
問題三:聽說共同簽核送審接下程序流程如何??
問題四:難道不能子女兩方為父母監護人嗎????
本人擔心只聽到片面之詞胡亂簽下,日後帶來不必要太多爭吵。。麻煩請祥達。。感謝您
監護的意思在於你父母對外簽署的文件都無效,
並不等於你就要負擔撫養義務,
這是兩碼子事,
另你姐擔任監護人的話,確實可以管到你父母的財產,但只能管理不得任意處分
您好:
1.監護人有監督財產及照護被監護人之責任,但應以被監護人之財產清償債務,
不會以自己之財產負擔被監護人之債務。
2.可以監管金流,但處分不動產應得到法院之許可裁定。
3.會囑託專業醫師鑑定,然後法院可能會開庭審理。
4.可以選任多數監護人。
本所曾有辦理此類型案件之成功經驗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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