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96年的時候我當了我媽當鋪借款保證人,我也忘記這件事情,也沒有存證信函之類的,我,但是先拆強制扣薪寄到了公司,我想問,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以及是否已經過了五年請求權
您好!
借款的返還請求權時效是15年,應還沒罹於時效。
如果主債務人未還款,保證人即應代為還款,可試看看能否與債權人協商減輕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借款保證債務本金部分時效是十五年,利息時效是五年,即使本金部分時效未消滅,利息超過五年的部分可能還是有空間。
二、如果對方以票據請求,則時效會比較短,本票三年支票一年,所以說不能一概而論。
三、要先跟書記官聯絡閱強制執行卷宗,再據以聲請閱執行名義卷宗。閱完卷帶著卷宗找個律師問一下。有沒有看到卷宗差很多。
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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