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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購屋包含頂樓違建被要求拆除後才能入住

  • P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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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0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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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最近新購屋於台中市區住商混合大樓的頂樓購屋時已是第三手承接,房仲告知於第一手屋主時即違建一樓梯間至屋頂平台,於平台設有約90公分的矮牆,有部份鐵皮屋頂,但除了樓梯間外四週矮牆都沒有封住是透空的,矮牆出入口亦無阻隔其他住戶進入的門扇。此大樓建築完成日是民國82年,但不知第一手屋主是何時建造此違建,於動產買賣契約書有說明未收到過拆除通知書。我現在遇到的問題是:1.新上任的委員會主委強制要求我們拆除違建部份,否則要依大廈管理法驅離我們不讓我們入住,他們管委會可以這樣做嗎? 2.我們可否儘拆除樓梯間突出物部份,還是必須全部拆除? 3.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七項:違建部份於土地是否有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的現況未勾選是或否,我們可否根據此點要求前屋主拆除既有違建物? 4.又或是否可向前屋主求償,但前屋主已搬到國外,當初由他弟弟為售屋的委託代理人,是不是就無法向前屋主求償了呢? 5.如果能提起求償,到拿到求償費用會耗用多少時間?
    律師幫幫忙 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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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0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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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當時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朝瑕疵擔保之方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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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1 16:55 最後編輯日期:104-01-1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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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委會不是法院,沒有權利阻擋你搬進去,這樣會構成強制罪,

    至於違建部分,你在簽約時已經知道是違建,不得向前屋主主張拆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