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一位持有永久性殘障手冊的智能障礙者。有4位姐姐。
2014年聲請輔助宣告,給了其中一位姐姐。這一位姐姐自出閣後、20餘年未曾照顧小弟。自父母辭世後、便爭取小弟的輔助權,明顯是為了小弟的錢財。裁定書中提到所有的姐姐願意照顧小弟,唯獨我被摒除在外。
我是自滿月、就被母親收養,與小弟無一絲絲的血緣關係。父母親辭世前,長年居住一起。
我今年已經50歲囉!未婚單身。是一位打零工的上班族、薪資約10,000至20000元。
請問:我可以拋棄小弟的扶養權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輔助宣告與扶養義務實屬二事。
2、至於扶養義務的部份,必須依據扶養義務人及受扶養人判斷是否符合法律意見,如是否不能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等。
您好!
所有的兄弟姊妹都有扶養義務,不會因不擔任輔助人而有不同。至於扶養義務是否可免除,則要視經濟能力而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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