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 隱居 (邵勇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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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13 13:15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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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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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13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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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侵占】的問題,普通侵占規定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相對於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均屬加重類型的犯罪態樣。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觸犯此罪刑罰度不輕,建議小姐應盡快與老板協商還款,期能獲得寬恕,以上回覆如仍有疑問,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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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13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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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聲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提出調解方案,與對方嘗試和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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