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定繼承後之債務問題
- 小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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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14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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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父親於民國93年底過世,並留有遺產一塊土地(當時價值50幾萬),立即辦理限定繼承,經法院裁定公示催告,也登報並呈送法院,之後無銀行報明債權。土地我與我弟各繼承一半。
民國97年,因我父親身前有向大姑私下借錢,經我們同意將繼承的土地過戶給大姑(無金錢往來)
直到去年103年底,中國信託寄信表明我父親身前有卡債11萬(3萬消費款+8萬利息),要我們償還,我們沒有理會。
今年104年初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內容大概是要從我們繼承之遺產範圍支付債務,我們依法在20天以內向法院呈送民事異議書提出異議,目前就是等銀行要調解或訴訟。
問題1.依民法第1162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賸餘遺產應該是指繼承的那塊土地 現在問題是土地早已在97年過戶給別人 銀行要如何行使其權力? 對我們繼承人的私人財產進行扣押嗎?
問題2.假如有意與銀行調解,可否表明只償還"消費款+利息計算到繼承當天"? 有沒有法規依據?
問題3.假如之後又有五家銀行來表明其債權 是否就又要應付五次? 這樣也太麻煩了吧...
以上 煩請各位律師解惑 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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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14 14:59 最後編輯日期:104-01-1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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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已經將繼承遺產過戶,則代表無賸餘財產,銀行已無法再行使權利,當然前提是大姑的債權是真的,過戶償債後已無剩餘。銀行不能扣押繼承人財產。 沒有依據,利息要計算至清償日。 要逐一處理,但因已辦限定繼承,遺產沒剩餘就不用還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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