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時房產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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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14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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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為婚後夫妻兩人共購,共同登記在兩人名下。房貸也是兩人共借,兩人都是主借人(已向銀行確認)。房子購入時總價為1050萬,現在市價增值至約1350萬,房貸總共貸800萬,現在剩約600萬。 如今欲協議離婚,女方要房子。女方認為應該算清楚已還之200萬房貸,雙方各出了多少,女方願意返還男方已出的部份(假設約120萬),之後女方取得房子所有權(同時承擔剩餘之房貸)。男方認為應以類似將房子用市價或雙方協定價格售予女方之概念處理。 想請問男方主張的方式是否合法、合理? 又是否對男方較有利? 反之,女方主張的方式是否合理? 是否對女方較有利(對男方較不利)? 若這兩種方式都行不通,讓雙方都能接受的建議折衷方式為何?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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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14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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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雙方可就婚後財產之差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故目前應先就您婚後財產之部分加以規畫之,減低您婚後財產之數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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