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和誘罪成立與否
- 熊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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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2-17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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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我自己本身是大學生(未滿20)
因為某些原因最近跟一個國中一年級的小女生(未滿16)關係很要好
也有單獨出去過
可是我們甚麼都沒做(包括牽手 親吻等較親密動作)
我們單獨出去也有四五次
其中最長一次是假日出門約6小時
其他則是他放學騎車載他到附近的景點逛逛約1小時左右
那位小女生沒有手機,所以出外的這段時間無法跟家人聯絡
(除非使用路過的公共電話或者我的手機)
但是出門前(包括放學)
都有跟家人約定好回家時間
回家基本上都沒有超過約定時間
就算時間上有遲到也不超過10分鐘
如果引用 "和誘罪"請問成立嗎?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出門這段時間雖然不能跟他家人聯絡,可是已經有約好回家時間
請問這樣子"和誘罪"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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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依據這個道理
是不是說未滿20歲的情侶偷出門
家長也可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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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否還有其他法律適用於這種情況?
會不會有更嚴重的刑罰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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