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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淑華 律師
律師證號:96臺檢證字第7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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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文章: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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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101 頁,1005 篇問答
  • 小不點
  • 發問時間:2022-04-25 17:18:14
  • 律師好: 
    1、奶奶有四個兒子(我父親排第2,已過世),最近奶奶因為身體不方便須要人照顧,但叔叔伯伯們叫我們兄弟倆也要照輪流照顧奶奶或者分擔看護的費用,理由是奶奶是大家的,我們因為爸爸已過世了,所以代爸爸負擔起照顧奶奶的那一份義務,不能全由他們照顧,法律有這樣規定嗎??
    2、如果我們拒絕負擔照顧或分擔費用的話,叔叔伯伯們說不負擔照顧的話,將來奶奶的財產我們這房不能分,是這樣子嗎??
    (這樣說好像也有理,壞處不想照,遺產卻想要分)
  • 廖淑華
  • 回覆時間:2022-04-25 17:18:14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民法第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民法第1116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如有需要,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

  • JACKY
  • 發問時間:2022-04-25 17:17:06
  • 律師好
    請問詐欺附民狀,要怎麼寫?把起訴書抄一遍,然後引用民法184 185為法源嗎?
    如果還沒有分案,要怎遞送?繕本要寄給對方嗎
     
    騙我那個人,有另案被判刑。而且相關涉案人,幾乎跟我案子一樣
    謝謝
  • 廖淑華
  • 回覆時間:2022-04-25 17:17:07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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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lter
  • 發問時間:2022-04-22 17:15:05
  • 你好,請問一下,昨天發生了一件事情
    就是警察來我住的旅館在天花板上搜索到咖啡包與針頭
    針頭是安非他命,咖啡包有安非他命/K他命等
    但是因為我再看醫生減量使用安非他命,又於三天前使用
    因為怕驗出來,所以我還是老實回答,三天前有使用
    以及是用吸食的方式.只用兩口
    而且我還有請警察說明說,你們搜到的是針頭
    但是我身上並沒有針頭的痕跡
    我想請問
    1.如果他驗尿有驗到安非他命,然後沒有驗到K他命等,我會不會有刑事責任
       (因為它們檢查出來咖啡包是有其他毒品在內
    2.若沒驗出來,檢察官會不會依照我自己的自白有使用,給我判刑呢
    麻煩請幫我解答,謝謝
  • 廖淑華
  • 回覆時間:2022-04-22 17:15:05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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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鹹鹹
  • 發問時間:2022-04-22 17:14:15
  • 在GOOGLE給評價:其他店員人不錯 但有個禿頭很喜歡插話進來 推的槍 問老手都說很不優 感覺不是很誠實給評價的時間點與影射的人當天與前一天沒有上班,這樣是否有構成毀謗、侮辱、妨礙名譽


  • 廖淑華
  • 回覆時間:2022-04-22 17:14:15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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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ENDY
  • 發問時間:2022-04-21 17:22:15
  • 您好
    我和我另一半是同性結婚,婚後我們住在一起,但最近好幾個禮拜都沒有回家裡睡覺,反而都去她女同事家睡,讓我精神狀況很不好也因為這樣又開始找心理諮商師諮商,但他每次要跟我借錢時又會主動來找我,然後情緒勒索我,如果不幫他就好像我沒有盡到另一半的責任等等,但他有上班但還是需要跟我借錢,我們有簽借據,他也有簽名,前前後後他總共跟我借了快40萬,今天竟然又想跟我借錢,我說我沒有錢他就有點情緒勒索我說我都不幫他,我真的受不了,然後他就說想跟我離婚,我原本還捨不得離婚,但因為一直這樣我也覺得我們是真的該離婚了,所以我覺得今天下午要找他去戶政事務所辦離婚,請問我的錢該怎辦?
    另外我要用什麼說法讓他今天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如果她不肯跟我離婚還要去法院訴請離婚又要拖很久對嗎?





    那我們的財產分配協議書該列什麼名目?


    謝謝

  • 廖淑華
  • 回覆時間:2022-04-21 17:22:15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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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老百姓
  • 發問時間:2022-04-21 17:19:42
  • 我在上班途中發生行車糾紛,停等紅燈時遭後車輕微推撞,當下我轉頭查看右後方駕駛是不是發生了什麼事,怎麼會推撞到我,但對方口氣非常不悅的說我一直擠他,之後便起了爭執
    因無端遭後車推撞,又遇對方兇悍的口吻,故爭吵過程中我未掌控好情緒,說出不會騎車就不要騎、媽的、白痴這些情緒上的字眼,待綠燈後,我因趕著上班便騎車離開現場,沒想到卻遭對方以行車記錄器提告妨害名譽
    有以下二個問題想請教︰
    1、此事件先遭後方推撞,演變為雙方口角;是否有機會反告對方?
    2、開庭需注意什麼,如何辯答對自己較有利呢?有沒有需要寫答辯狀呢?
    謝謝耐心看完及回覆我的律師,雖然是小案件,但因生平第一次遇此情況,難免有些緊張,想瞭解如何應對比較好,非常感謝協助我的各位!
  • 廖淑華
  • 回覆時間:2022-04-21 17:19:42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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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瑋
  • 發問時間:2022-04-20 16:57:33
  • 各位律師好
    想請問一下 如果我朋友確診 但他通緝去篩檢 會被警察發現而逮捕嗎?
    如果逮捕會讓他回家隔離視訊開庭 還是會把他關起來
    希望可以得到正面回應 謝謝
  • 廖淑華
  • 回覆時間:2022-04-20 16:57:33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刑事訴訟法第87條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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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iRu
  • 發問時間:2022-04-20 16:56:59
  • 各位律師好,本人在蝦皮網站購買商品,但送來的商品與商品照片不同,賣家辯稱不同季節款式不同,但早我兩天購買的評價照片卻是跟賣場照片相同,無法接受賣家說法給予一星評價,不料賣家卻報復性評價回擊並在公開評價裡指稱我為無腦買家,想詢問各位律師就賣家公開指稱我無腦的部份是否能提告
  • 廖淑華
  • 回覆時間:2022-04-20 16:57:00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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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
  • 發問時間:2022-04-19 16:48:47
  • 某天ig限時動態有人po私訊「想看」會傳私密影片,我當時好奇就私訊了,他也有傳,後來我不小心按到截圖功能,對方看到了,說要以妨害秘密罪來告我,他還有傳三聯單跟備案的圖片,然後我就很著急的把他封鎖了 請問 我會被告嗎 我可以把他封鎖嗎?
    在截圖後的不到一個小時,他傳給我報案三聯單(個資沒碼好 能看得到)還有模糊的備案圖,有兩個警察,隨後我也封鎖他且換一隻帳號,請問如果真的提告的話,他能透過警察查ip查到我嗎,提告的機率很低嗎(等於完全確認是詐騙)
  • 廖淑華
  • 回覆時間:2022-04-19 16:48:47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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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o.1bubee
  • 發問時間:2022-04-19 16:48:25
  • 我被人公然侮辱
    檢察官卻跳針說我戴安全帽沒有露臉
    沒人知道那是我,不構成公然侮辱
    但這跟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完全無關,也和實務見解不符
    公然侮辱只要在公眾場合得供不特定多數人見聞並連結到當事人之人格就構成
    我也有一堆證據可以證明我是當事人,也有判決是當事人戴口罩有成立的
    但檢察官就是跳針說一定要認識並知道我是誰才構成
    難道以後公然侮辱提告前要先在身上刺上自己的基本資料才能告?
    以後戴安全帽被公然侮辱都告不成了?
    檢察官還要我提出實務見解,但這比常識還常識的東西根本無須證明
    我應該怎麼辦?
  • 廖淑華
  • 回覆時間:2022-04-19 16:48:25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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