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知法犯法勾引有夫之婦.

- 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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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1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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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2日發現我太太與一位警察依同到日本出遊.在12月26日我到機場的入境大廳看到那位不肖警察跟我太太一起從入境大門走進來.隨後便一同上我老婆的車回他家.當下我拍了幾張照片.我同事也有看到當天的情形.事後我質問我老婆他承認有這件事.並在我老婆的手機上看到那位不肖警察傳了許多曖昧字眼的簡訊給我老婆.例如愛人我好想妳.我有空你要不要來陪我.要約妳家後德路等等字眼..事後我傳簡訊給那位不肖警察.他承認有傳簡訊給我老婆.但矢口否認有約我老婆一起去日本出遊.且不斷的狡辯說在這之前他不知道我老婆已婚.說話顛三倒四.試圖脫罪.其實很早之前我就發現這位不肖警察經常糾纏我老婆.時常打電話約我老婆出去.對於這樣不肖的警察.知法犯法.仗著自己是警察的身分勾引人妻...請各位敬愛的律師提共寶貴意見..如何反制這位不肖警察的種種行為.我想告他妨礙家庭侵犯配偶權是否能成立..
請各位敬愛的律師提共寶貴意見..感激不盡.
- 邱翔琳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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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1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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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邱先生,
由於警察具有公務人員身份,是以其若有任何不法行為致違反公務員倫理規範者,您可就具體事實至警政署網頁檢舉(警察系統是一條鞭制,故其上級應為警察署),又若其涉案部分,政風處應會派員調查,此為最快的反制措施。至於是否提告通姦行為部分,需要您配偶的證詞與申請入出境資料等,另外您尚可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主張身份權益即配偶權受到侵害,主張非財產上(即慰撫金)、精神上痛苦之損害賠償。
- 百珊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歡迎留言、發問、指教、請益。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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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2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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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依法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不過,本罪屬告訴乃論,須於6個月內舉發,且非配偶不得告訴。須注意的是,若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提告。
二、閣下如需協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來處理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參考。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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