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幾個月前在捷運站撿到一張無記名的悠遊卡.因為趕時間故將該張悠遊卡帶在身上.下車後立刻將該卡送到服務台
但一時不察將自己的悠遊卡給了站務人員.撿到的那一張卡卻帶在身上並且使用.直到最近收到分局的掛號信函要我到分局說明.
對方一直說他是手機跟悠遊卡同時遺失.要我連同手機一起還他.不然要告我侵占.但是我並無撿到他的手機.要如何還他?
請問.這樣的情況有構成侵占罪嗎?我願意將他的悠遊卡還他.但是手機我沒有撿到.可以告我侵占嗎?
您好,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需要有事實證明您有侵占手機,否則單憑告訴人之指摘,不會認定犯罪。
依您所言,應無侵占故意,也無不法所有意圖,應不致成立侵占,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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