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幾個月前在捷運站撿到一張無記名的悠遊卡.因為趕時間故將該張悠遊卡帶在身上.下車後立刻將該卡送到服務台
但一時不察將自己的悠遊卡給了站務人員.撿到的那一張卡卻帶在身上並且使用.直到最近收到分局的掛號信函要我到分局說明.
對方一直說他是手機跟悠遊卡同時遺失.要我連同手機一起還他.不然要告我侵占.但是我並無撿到他的手機.要如何還他?
請問.這樣的情況有構成侵占罪嗎?我願意將他的悠遊卡還他.但是手機我沒有撿到.可以告我侵占嗎?
依您所言,應無侵占故意,也無不法所有意圖,應不致成立侵占,供參。
陳柏甫 律師
陳柏甫律師事務所
0918092477
第 1 名 目前評價 11228
趙平原律師 律師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
第 2 名 目前評價 1150
林冠宇 律師
翊宇律師事務所
0277292797
第 3 名 目前評價 87
陳瑀 律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0930299563
第 4 名 目前評價 45
林佳鈺 律師
德承法律事務所
0958186313
第 5 名 目前評價 44
第 1 名 目前積分 29624
第 2 名 目前積分 13700
第 3 名 目前積分 1278
黃舜暄 律師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LINE ID:0975-853-197)
0975853197
第 4 名 目前積分 1104
第 5 名 目前積分 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