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一年半(2013/8)前我遭到父親拳打腳踢,當時有去警局備錄,與開驗傷證明,還有照片存證,我現在想對他提出民事告訴。想請教律師以下問題:
Q1 我知道刑事傷害罪追溯期已過,但民事期效過了嗎?
Q2 要贏的成功機率為何? (因為可能跟民法1085條的懲戒權相衝突)
Q3 若想提告,可以依據那些民事法條? (例如民法第XXXX條文)
Q4 我的目的是拿錢,所以我是要向法官請求甚麼東西(法律專有名詞),才可拿到錢?
Q5 若告贏,通常判給原告的金額大約是多少? 數值範圍為何?
Q6 如何提告? 手續、程序為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