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竊佔追訴時效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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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9 08:45 最後編輯日期:104-01-29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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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
林律師您好:
「檢察官並非係以知悉有此建物佔用土地之時點為認定」而係以竊佔者購買其屋而為認定,然當時建商並未竊佔我們的土地建造此建物的後面陽台!此事從重測前地籍圖謄本可看出,且開庭時竊佔者還向檢察官說我們說竊佔的地方,原本有一隻電線桿,是他們叫電力公司移除後,他們才建的!這就更足以證明是竊佔者事後所竊、所佔;然而檢察官仍執意要以竊佔者所購之屋建造日期為竊佔日期,作出不起訴處分書,其理由為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目前我們已經向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明再議,將這些事情寫上去,只是我們沒有開庭的錄音、錄影檔,其筆錄又不知怎麼寫(因當時檢察官不准我們看完再簽名,他叫我們先簽再看,但簽完之後馬上拿走,根本不知其筆錄內容為何?只知道開庭過程中檢察官不准我們講話,甚至要將我們被害者趕出去!而反觀他對竊佔者態度和悅,且向竊佔者詢問佔到我們的部分是要長期租?還是要買?並強調租就可以了喔!不一定要買喔!而竊佔者也回他說要啦!我們要買!可是不能太貴喔!)然又擔心萬一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將再議駁回,所以想在駁回前找出看看有沒有什麼條例根據,讓土地竊佔追訴時效依知悉起算!再拜託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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