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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問題?

  • 胖展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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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6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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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是在一般手機店上班,也就是俗稱的通訊行,通常手機續約有學生方案和企業客戶方案,不管客人有無學生証和企業客戶識別証,我們老闆都會叫我們硬接下來,然後制作假學生証和假企業名片,因為我之前都在直營店上班沒有這種情形發生過,一開始的我也不能接受,但老闆都會拿著產值來逼我們.請問一下我們員工這樣有犯了偽造文書罪嗎??

  • 正義感有何用,被當成衝動了事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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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6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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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雖然是老闆交代,但對於違法行為應拒絕,否則還是會有偽造文書的刑責,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胖展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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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8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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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有偽造學生證,可能會涉及偽造特種文書,建議應該拒絕之。

    那只要在這家公司上班的門市員工約20餘個幾乎都有被讓老闆壓迫過,該怎麼辦,我們真的很害怕有官司上身??轉汙點証人可以全身而退嗎??謝謝

  • 正義感有何用,被當成衝動了事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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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6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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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再按「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您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嫌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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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6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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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再按「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您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嫌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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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再按「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您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嫌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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