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請教送養寵物的相關法令
- Be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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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7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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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如果發現送養人的送養條件與事實不符合算不算欺騙?
是否可將寵物帶回?如果對方不讓我帶回時她算不算觸法?
我在12/9號與送養人接洽 但因我開的條件
要滿25歲與有穩定的經濟狀態.
她告訴我她已婚,人住在花蓮.
12/15領養後她說她已婚 卻沒登記(這...)
後來又發現送養人會開始跟我們討寵物的醫療費
她說寵物是我們給他們前就有傷口本來就該我們處理
後來我告訴她 那我們先帶回去
她卻極力不要我們帶走
而且她沒有照實說她本來就有養4隻狗
起初只告訴我有養一隻老狗僅此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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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8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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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開出來的條件是「要滿25歲與有穩定的經濟狀態」所以,當初雙方就送養的部份是在這個條件下,如果對方符合,尚難認定對方有違約。其他包括已婚與否或是否養很多隻狗等,需當時有特別就這些部分形成送養的條件而定。
2. 如您是對於對方有無照顧的能力有特別要求,結果後來發現不是如此,因而認為受到對方欺騙者,或可主張撤銷受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3. 如無特別約定,送養本身應為贈與行為,贈與除非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才要負賠償責任,否則,寵物送養後,自然要由接受送養的人負擔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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