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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記過員工當依民法184、188、195條請求,抑或僅針對188、195條為請求

  • 嗶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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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2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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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公司記過員工當依民法184、188、195條請求,抑或僅針對188、195條為請求

    請問法律諮詢家事項如下 :

    一、某公司將員工記大過,公告公之週知,記過前是經由申訴課主管片面認定而為,該員工遭不法解雇後,對公司記過部分依民法184、188、195條請求該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嗣二審改依188、195條請求,因對方抗辯公司為法人,無法侵害他人權利,後於二審表明依188條請求並載明於筆錄中,但判決理由仍將184條納入,即184、188+195,有無判決不被理由之違法 ?

    二、又判決書一開始便提及該員工於二審補充一第188條乃補充法律上之陳述,非訴之變更、追加,亦即184條為二審法院所認可,但公司既為法人已如前所述,記過公文雖有總經理用印,為其似僅屬橡皮圖章,非有執行職務之情形,最最直接侵害該員工權益者乃申訴課主管及其主管等一幫人,試問,公司總經理的橡皮圖章同意該記過公文發布算不算符合184條 ? 抑或應屬民法第28條 ?

    三、是否僅需針對188為主張請求公司與申訴課主管及員工單位主管連帶負責即可而放棄第184條 ?

    四、如必須納入第184條,試問,又是基於何理由不得放棄該條 ?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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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民法184條是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基礎,要主張侵權行為損賠請求權一定要有這一條,188是受僱人執行業務造成他人損害雇主是否負連帶責任,並非請求權基礎。195則是得主張慰撫金的人格全侵害類型。188、195都必須以184為基礎。故判決引用法條並無違誤。

    2. 就算是民法第28條,也要以184條作為請求權基礎。差別只是要適用28條(公司無法免責)、188(公司或雇主得舉證免責)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