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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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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06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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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一、建議閣下可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討論細節,本所就歷年辦理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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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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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07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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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朋友配偶對其施暴,可立即前往醫院驗傷,對其配偶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及聲請家暴令,再對其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朋友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以及未成年子監護權之歸屬,若未成年子女年齡尚幼小,由您朋友取得監護權之機率較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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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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