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礙性自主 誤會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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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09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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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意謂指:非經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
按刑法229條-1(告訴乃論):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以上回覆倘若仍有未盡事宜之處,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討論細節,本所就歷年辦理妨害性自主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點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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