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協議書的簽名不是本人
- m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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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10 03:56 最後編輯日期:104-03-0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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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以甲乙丙丁為稱謂:
甲乙丙丁4人的父親過世後,由甲乙2人繼承父親的不動產遺產,丙丁為女兒所以沒有繼承。16年後,丙得知並取得遺產協議書影本,上面寫不動產由甲乙2人繼承,丙丁2人放棄。但丙的簽名是偽造的,請問:
1.丙是否可以透過訴訟取回當初應繼分的不動產遺產?男女是否有別?(土地至今未轉手他人)
2.丁長年在海外生活,得知此事不想追究,是否視同放棄?也就是說,不主張權利的人就當他的簽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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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炎琪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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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12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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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律師所看到的刑法第八十條規定,所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之規定,是民國94年刑法修正後之新條文。
而在民國94年刑法第80條修正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追訴權時效是十年。
依據發問者所述之情形,偽造文書行為發生在十六年前,故依新舊法比較後,選擇對行為人最有利之比較適用結果,倘若發問者真提告偽造文書,屆時檢察官會適用舊法的刑法第80條規定,而以追訴權時效經過為理由,直接對發問者之刑事偽造文書告訴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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