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律師:
張某向本人陸續借款四萬七千元應急,並簽下借據,另外張某借了一萬三千五百元給林某,追討不成,希望本人能夠向林某追討一萬三千五百元,因此本人找到林某並請林某簽下一萬三千五百元的本票,所以目前本人手上有張某借據以及林某本票,請問本人該如何追回錢?
此外張某與林某電話已失聯...
您好!
本票可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借據則可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後可強制執行。但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您也只能先拿到債權憑證,等將來找到債務人財產後再執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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