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基法36跟39條與兼職計時人員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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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21 07:13 最後編輯日期:104-02-23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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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y你好:
勞基法是規定每七日必須有一日是例假日,並沒有將周六日定為例假日喔,而是一般公司行號皆習慣將週日定為例假日、周六定為休息日
因此,何日為公司例假日仍然要看你與公司所定的勞動契約或公司工作規則,該日上班仍有工資加倍發給的適用
另外,縱使輪流在數處工作,只要是僱主相同(例如便利商店),仍應依法給予休假,不能以周一、二、三、四在A店,周五、六、日在B店的方式要求員工不休假工作,否則公司仍有違反勞基法之虞
以上供參,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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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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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y你好:
有關第36條的例假日在內政部勞動司(現勞動部)75年5月17日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曾作有解釋,簡單來說就是要維持作六休一,不管雇主將例假日定為每周內的哪一天,原則上都應遵守以上的規定(例外是同法第84條之1的情形,可參考勞委會8年12月17日台8勞動二字第052295號函),一般的雇主可能會忽略上開規定而未依法給予或約定勞工例假日,此部分可提醒雇主恐有同法第79條罰則的問題。
另外,若同時受僱於二以上僱主,工作日無法合併計算,例如為A雇主工作為周一、二、三、四,為B雇主工作為周五、六、日,則恐無法要求B雇主將例假日定在周日,因為A、B雇主都是符合勞基法作六休一的要求,A雇主可將例假日訂在周日、B雇主亦可將例假日訂在周一,勞工於例假日時為他人服勞物並無法向雇主請求加班費或補休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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