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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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21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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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可以的話不要殺人。
二、關於客體錯誤及打擊錯誤,我查一個判決見解給你參考吧…
「查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與打擊錯誤之區別,在於前者以行為
人對於殺人之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死亡不 違反其本意為要件,而後者則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加以打 擊殺害,誤中他人,其發生該他人死亡並非其本意而言(最 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0九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刑 法上之客體錯誤,因法律上非難價值相同,行為人對犯罪客 體之認識縱有錯誤,亦無法阻卻故意(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 台上字第二二0七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我想如果依照這個判決的想法,重點應該是他主觀上怎麼想這件事…
四、祝你新年快樂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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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21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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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重點在於行為人主觀上認知故意為何,一為將B認為A,而瞄準殺之;另一為瞄準A卻誤殺B,主觀上認知故意有差,雖結果相同,但主觀故意不同,另建議您應多閱讀教科書及最高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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