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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之屋頂漏水鑑定項目更改

  • Jim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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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2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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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大律師您好:

    土木技師公會有派員至府上初勘,技師認為需將下列兩項目做更改

    1.系爭建物(原告住家)之漏水,是否因頂樓維護不當所造成?

    2.系爭建物(原告住家)之漏水現象,是否為頂樓連接各戶之水管所造成?

    更改為:

    1.系爭建物(原告住家)之已完工屋頂防水整修工程費用鑑估

    不知該如何撰寫書面呈遞至法院,還有勞各位律師不吝嗇給予協助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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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2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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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關於鑑定項目要有主見,可參考勝訴前例擬定鑑定項目。

    二、因為每鑑定一次可能都要另外加費用。如果應該要鑑定沒有鑑定到,而且是你自己主動說不要鑑定的,那豈不是太冤枉。

    三、拿著你的資料找個律師討論一下吧,至少確認一下那些東西是你需要鑑定的,是要加鑑定項目還是要改鑑定項目,這完全不同,請謹慎。

    四、曾有人鑑定錯項目搞了四年後還要重新再告一次,再花一次訴訟費用及鑑定費用,所以這個不可不慎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