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陳律師
剛剛去警局一趟
因為他的住址 姓名 電話 車牌都知道
當場警方也有直接查車牌的車主確認是不是跟我說的同一個人
確實是我說的那個人
警方是說是可以帶我直接到他的住所跟他索取請他歸還
但是怕反被對方控告侵犯隱私 不然是直接可以過去所取的
警察那邊說要穩穩的拿回來 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就是我先寄存證信函給對方
1個禮拜寄一次 寄3個禮拜 對方還不回應做歸還的動作
再把3張存證信函的存根帶去警局就可以直接做侵占告訴的動作
但是這段期間 他歸還了但是東西被人為破壞 怎麼辦呢?
存證信函一定得寄滿3封才能做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