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5之1
- 江昱勳 (江昱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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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26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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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想說的應該是土地法34條之1 ,目前土地法沒有35條之1,合先敘明。
二、土地法34條之1處理的是共有土地之處分(所有權移轉、設定...等等),至於你所述的蓋鐵皮屋,屬於對於共有物的管理行為,不在土地法34條之1的範圍內,屬於民法820條的問題,如果你認為這樣的管理方式顯失公平,可以向法院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三、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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