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房地產、租賃 > 土地法35之1

土地法35之1

  • 阿比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2-25 23:33 
  • 文章人氣:738
  • 個人積分:52
  • 人數過半可將少數人持分權利拿去運用 還是過戶給自己嗎 持分過半就可以將我原本的持分權力空地蓋車庫嗎 真的過半就可以胡做非為嗎 那請問持分少數的人權利在那裡 因為有親人很奐台語 ㄧ直用多數來圍路蓋鐵皮屋超過自己持分坪數 沒辦法防嗎

  • 江昱勳 (江昱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2-26 11:39 
  • 文章人氣:203
  • 個人積分:178
  • 律師評價:7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10號
  • 一、你想說的應該是土地法34條之1 ,目前土地法沒有35條之1,合先敘明。

    二、土地法34條之1處理的是共有土地之處分(所有權移轉設定...等等),至於你所述的蓋鐵皮屋,屬於對於共有物的管理行為,不在土地法34條之1的範圍內,屬於民法820條的問題,如果你認為這樣的管理方式顯失公平,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變更之。

    三、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四、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 行動:0956893927、E-mail:voon0618@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