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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話簡訊騷擾

  • ya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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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6 22:02 最後編輯日期:104-02-26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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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我想詢問關於電話簡訊騷擾部分

    1.對方每天不分時段無止境的電話騷擾,少則一天300通,多則一天1500通以上,像今天就已超過2000通,已經有設定拒接,但對方仍可撥入,只是電信業會自動幫我擋掉,所以一樣會吃手機的電,導致我根本無法正常使用手機,無法跟身邊的人聯絡,而且每天手機都被打到非常燙,幾乎都被打到沒電,也大約有200通留言,但因害怕,所以都沒聽

    2.對方也有傳訊息,內容大概就是要求我接電話.見面,甚至在半夜傳簡訊來說在家門口.附近等我,要求見面,根本無法好好休息,也有說他其實都偷偷跟蹤我,只是我沒發現,導致我每天外出都很精神緊繃.很恐慌,除了上下班根本不敢出門

    3.臉書部分冒用我的名字跟照片試圖加我本人好友,還一直傳私訊要求我解除封鎖.見面.接電話...等等,還冒用2次!!!!! (因我早已封鎖他)

    4.有一次我跟朋友在line群組相約出門,我肯定群組內成員都沒任何公開的訊息透露我們有相約的事,但他卻傳訊息說知道我們相約的事,跟定我了,當天還傳訊息說,他偷偷跟在我旁邊,導致我跟朋友們都很精神緊張,這算妨害秘密嗎?

    5.收到不明人士臉書私訊,內容大概是說他們有查關於我的事,我的行蹤都是他們告訴加害人的,還叫我小心夜路走多了會遇到他們,也有說看身材不錯讓他們很想x,最後留一句才要開始呢...這些內容讓我覺得被嘲諷.貶低.恐嚇的感覺,請問有構成性騷擾嗎?

    請問各位大律師,對於以上各種騷擾狀況,該怎麼提告?

    那些通聯紀錄跟簡訊我都有留著跟拍照了,

    另外,我有試著接電話,但他就是接了不出聲又掛掉,其中有幾通有對話到,我也有要求他不要再騷擾,否則將會提告,但他依舊沒有改進他的惡行,反而說他沒騷擾,只是一直打電話而已....... =  =

    我被他的行為嚇的關機一個禮拜,才剛開機他就傳訊息說 不關機剛好讓他可以定位追蹤  這真的讓我很恐懼

     

    這行為已經五個月了,我真的快被搞瘋了,拜託教教我該如何是好!!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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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6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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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5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若對方有為奪命連環摳之行為,可以提告強制罪。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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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6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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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0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ya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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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8 00:06 最後編輯日期:104-02-28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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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謝律師的回應

    請問在竹苗地區是否有分所可以詢問呢?

    還是可以直接撥電話做預約?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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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08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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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我查了一下,實務上有以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的案件(我列了一個裁定你參考一下,這個裁罰機關是警察局…)。

    二、還有人是告民事賠償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參考裁定摘要:

    「原裁定撤銷

    陳○○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陳○○於民國100年1
        0月9日起至同年月13日間,多次無故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撥打被害人鄭○○使用之0000-000XXX號行動電話及(02)2
        771- 6XXX號一般室內電話(號碼詳卷),接起後都不作聲
        ,使被害人鄭○○精神深受騷擾,而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之規定,移送機關
        雖提出被害人之警詢筆錄、被移送人上開電話號碼通聯調閱
        查詢單、被害人行動電話受話通聯記錄報表等資料為證,然
        本件是否確係被移送人本人實際撥打0000000000號電話滋擾
        被害人,並未見相關證據為佐,故此部分尚無從為不利被移
        送人之認定等語。」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