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至今約2年半,當初協議共同監護,但並無協議小孩跟誰住,目前兩個小孩均已國中,我將房子交由妻子賣掉後聽他說結餘70幾萬,我分文未取,但這段期間我每月按時寄錢給小孩,可是兩年多來我要見小孩,他老是推託刁難,導致我只見到小孩3次,且每次僅有數分鐘而已,小孩也與我越來越疏遠.
1.請問我是否有權利知道小孩目前的居住地點?
2.若為小孩受教育問題,如何爭取一個小孩由我照顧?
3.若前妻已有對象且同住,我是否可爭取小孩全部由我照顧?
4.如何向法院爭取我應有的基本探視權?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替我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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