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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買賣糾紛

  • 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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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02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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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有在網路討論區販賣一件物品

    A男看到後表示想買,我把帳號給他後也匯款完成

    但後來我朋友也想要買此物品

    基於是朋友關係我就把這件物品賣給他

    並通知A男表示歉意及退款(包含A男損失的轉帳手續費)

    雖然A男有給了帳號讓我退款

    可是卻提出民法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違反誠信原則的部份,到時收到法院的公文叫我不要太意外就是

    請問我有犯了什麼法嗎?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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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02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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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1物2賣固然對前買家要付債務不履行損賠責任,但依您所述,您既已將錢退還,則對方就無所謂損失可言,也無法提起訴訟求償

    2. 對方所引法條與本件事實經過應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