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在網路討論區販賣一件物品
A男看到後表示想買,我把帳號給他後也匯款完成
但後來我朋友也想要買此物品
基於是朋友關係我就把這件物品賣給他
並通知A男表示歉意及退款(包含A男損失的轉帳手續費)
雖然A男有給了帳號讓我退款
可是卻提出民法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違反誠信原則的部份,到時收到法院的公文叫我不要太意外就是
請問我有犯了什麼法嗎?
1. 1物2賣固然對前買家要付債務不履行損賠責任,但依您所述,您既已將錢退還,則對方就無所謂損失可言,也無法提起訴訟求償。
2. 對方所引法條與本件事實經過應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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