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資問題
- 鄭瑞崙 (鄭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3-05 10:00
- 文章人氣:360
- 個人積分:142
- 律師評價:73 │ 律師證號: 89台檢證字第4978號
-
您好
基本上勞工於執行職務中受傷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且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當然雇主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今天如果你因受傷無法工作兩個月期間,雇主除了要支付你的薪資外(實際薪資)還要就你因此產生的損失例如醫療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補償你,這部分如果雇主如有任意險或勞工保險即可去申請,不夠的部分還是要由僱主補足,你是在上班時間受傷的,醫生也有開診斷證明,今天如果可以證明你受傷時間是正好工作中即便僱主不開立職災證明而不認帳,你也可以去勞工局申訴,要求雇主開立這部分實務認定上是比較偏向保障勞工的如有問題可以來電073346331或來本所諮詢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5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