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訴狀繕本-相關問題
- Mar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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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09 18:46 最後編輯日期:104-03-09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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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
我現在已經起訴一件分割共有土地的案件,但是共有人過世數十年了,都沒有人辦理繼承登記,
而遞狀後不久法院就裁定要我們補他的所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然後把【起訴狀繕本用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法院】。
我現在已經把該補的資料全都補給法院了,唯一剩下雙掛號回執還沒給法院,因為本案的追加被告(也就是所有繼承人)高達上百位,大部分人的回執是都已經寄回到我手上了,但仍有一些找不到人(遷移不明、查無此人…);有一些是還在郵局等招領。(我是已經以陳報狀向法院表明回執後補…)
我的問題如下:
1、
起訴狀繕本,不是應該由法院向原告收取繕本後,由法院寄給被告嗎?
怎麼會要求原告自己寄給被告?
2、
對於那些郵差「投遞不成功」的(包含查無此人、查無此址,或是招領逾期的),我應該怎麼做?是須要在第一次言詞辯論庭時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還是由我將投遞結果通通陳報法院,法院會對那些投遞不成功的依職權公示送達?
麻煩各位律師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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