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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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09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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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Rong,
偽造文書是指無權製作文書之人製作了一份其無權製作的私文書或公文書(本案之情形是戶籍登記應該是公務機關有權製作之公文書),至於文書內容是否真正是「是否構成公眾或他人損害」之構成要件判斷。本案中如果其利用偽刻之署押使公務員信以為真製成一份內容不實之公文書,則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與偽刻署押之間是兩個行為,在牽連犯刪除後應併罰之。但是如果小孩真的是他的,但是非他的配偶所生,則此份公文書是一部真實,一部不實,也就是小孩的父親欄是真的,但為非婚生子女,縱然其有扶養的事實,其配偶也不會變成小孩的媽媽,在這種情形下法官可能衡量其犯罪動機是為了讓小孩有個家,可能會在刑度上減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詢問,本題之回覆悉依事實描述之內容作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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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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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09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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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Rong,
由於其已與相姦人生下小孩,可以追加告訴通姦罪。這部分他賴不掉,至於宣告刑如果多於兩年以上,或他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或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但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則就不符合緩刑之要件,那麼他就會被關。(偽造印章是三年以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也是三年以下、至於通姦罪則是一年以下)
請參法條刑法第217、214及239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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