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單親16歲時,母親單身當時有交往對象,因對方膝下無子故協調認領本人(無法確認長輩當時是否得知領養跟認領差異性?),因當時年紀小不以為意,經過10多年申請戶籍謄本突然才又注意到"認領"(對方確實並非本人生父),母親與我早已與對方無聯絡10多年,只能有戶籍謄本地址回找對方,我想提出親子否定,請問該怎麼做?
DNA一定要驗嗎?如要驗可等法官通知時才驗來得及嗎?有固定配合法院的院所嗎?還是調查局也可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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