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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賣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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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6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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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3548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因為肌肉效能貼布具有醫療效果,我國目前未核准網路虛擬通路販售藥品或醫療器材,如有違規販售,可依藥事法規定處以罰鍰,若所販售之醫藥用品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者,亦觸犯刑罰。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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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7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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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23號
  • LLP你好:

    肌內效能貼布(或肌內效貼布)屬於藥事法第13條所管制的醫療器材,若未具藥商資格而在網路販售的話,將有刑事及行政責任,處罰的案例可見http://illegal-ad.fda.gov.tw/CaseDetail.aspx?ID=102W1799

    以上供參

  • 如需進一步諮詢,請來信pinshinlaw23511136@gmail.com或來電02-23511136【品信法律事務所】
  •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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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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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好意思

    因為我查過“衛生署醫器字號”

    他只有一個品牌的肌貼有衛署字號

    那…請問如果其他品牌肌貼是“沒有衛署字號”

    也可以在網站上販賣嗎?

  •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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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7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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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LP你好:

    肌內效能貼布(或肌內效貼布)屬於藥事法第13條所管制的醫療器材, ... (恕刪)

    不好意思

    我查過衛生署醫器字號

    他只有某個品牌的肌貼有衛署字號

    那請問其他品牌”沒有衛署字號“的肌貼可以在網路販賣嗎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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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7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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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肌內效能貼布為藥事法第13條所稱的醫療器材,就必須具有藥商資格始可販售

    販售未經核准而擅自製造或輸入的醫療器材,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究竟該貼布是否屬於醫療器材,建議洽詢衛福部食藥署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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